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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心理学家爱德华·A.罗斯认为:“任何伤害个体的控制都是最无意义、专断和不可靠的”,所有社会控制应有助于人类福利。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国指出:精良的社会控制工具应具有四个标志:经济的、精神上的、简单的、自发性的。这四个标志是社会控制系统得以良性运转的基本要素,充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与自然发展规律的尊重。罗斯秉持以上精神提出了社会干预的五条准则:
第一条,社会舆情干预的每一增加给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带来的利益应大于它对作为个人的人引起的不便。
第二条,社会舆情干预应轻易激起反对自身的渴望自由的感情。
第三条,社会舆情干预应当尊重维持自然秩序的感情。
第四条,社会舆情干预不应是家长式的,因而不能制止道德上病组织的自行消亡。
第五条,社会舆情干预不应限制生存竞争,因而不能取消选择过程。
这五条社会舆情干预准则同样适用于舆情管控机制的构建。舆情管控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如果社会秩序的维持很困难,就需要更多更好的控制手段;如果社会秩序的维持比较容易,就应该考虑个人自由的需求。自由的减少总伴随着控制的增加。因此,当下的舆情管控机制应根据鱼情的性质灵活调整,本着软硬结合、上下联合、内引外控的原则,依赖舆情软性引导措施在潜移默化中将社会规范固化,利用舆情硬性控制措施清晰标识出社会发展及个人自由的边界。
所谓软硬结合,是指在舆情管控方式的使用上不“独”不“暴”,以舆论的软性引导为常态措施,以法律的硬性控制为保障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罗斯坚信,真正社会化的力量一部分来自于道德上的情感,一部分出自于精明的社会策略。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舆论,既能通过道德内容的传播暗示社会规范原则,又能借助道德制裁对个体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所谓上下联合,是指舆情管控的参与者不应仅限于官方组织与机构,应充分吸引社会组织、机构甚至社会个体参与其中。
所谓内引外控,是指舆情管控方式的应用应从个体内部情感与社会外部政策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内部,通过对个体情感的引导,营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情感情境;外部,明确的社会政策可以对个体行为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通过内外结合实现舆情的有效管控。
2018.8.6

面对舆情应以什么方式和渠道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