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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测: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大理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16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理州中支”)虚列费用用于支付约定手续费比例之外费用,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虚列办公费用,给予车险客户合同外利益。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程锡能时任国寿财险大理州中支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任营业三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保监会大理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规:

广告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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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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