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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合计2.05万元。

安永保健品上海违法被罚 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4366号)显示,经查明,2020年08月,当事人与上海玥启贸易商行(委托方,以下简称“上海玥启”)签订总经销协议经销多款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其中,以下三款商品(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Viiva复合水果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总经销】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意事项】婴幼儿不宜食用;”等字样。另外,涉案商品外包装配料中均含有“黑果腺肋花楸果纤维粉”成份,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上述涉案商品系委托方上海玥启委托拥有生产资质的青岛康迈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以下简称“青岛康迈臣”)生产,其外包装标签由青岛康迈臣设计制作。同时,商品有检测报告。2021年06月,青岛康迈臣已对问题标签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07月取得了标签审核报告。截至目前,可查证的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的涉案产品有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和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均为9盒。上述商品货值为3654元,违法所得为522元。另外,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启动了召回程序。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添加使用“黑果腺肋花楸果”标签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贰(522)元;2、罚款(人民币)贰(2)万元。上述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贰拾贰(20522)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6日。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10600万港元。该公司为安永国际亚洲有限公司NULIFEINTERNATIONAL(ASIA)LIMITED全资子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12.22

安永保健品上海违法被罚 销售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